几年前,我用自已的房产证给自已的亲哥哥作低押贷款,如果还贷时间已到,哥哥不愿还款,是不是该由我来还啊!
我想问的问题是:
1.如果哥哥不愿还款,银行是不是该拍卖我的房子啊!
2.第一次贷款时间到了,他还了款,如果是继续贷款,是不是也应该由我筌字才算数,如果我没筌字,他继续贷款,是不是称为继贷,因为第二次贷款,我不在场,也没签字,这样继续贷款是不是与我的房产有关联呢?该有哪条之规定约束呢?
3.这官司我能打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