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底购买一栋91.76平方米的楼房,由白城市第一建筑总公司承建的,已经入住一年零2个月。在今年一月31日下午,我接到邻居的电话,我家的地热管漏水了,回家一看,水深8厘米左右,把我家地板泡坏了。具体漏水地方是在屋内地热阀门的地方,进水管接口处断裂。这不是人为造成的,有据可查。第二天(2007年2月1日),我找到小区物业,来人看后说应该由施工单位负责,然后联系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来人看了,说要和领导汇报后再说。我当时表明了我的态度,应该维修,还有进行赔偿。但他们只是推脱,没什么明确态度,让我留个电话,人就走了。走时候告诉我就找物业。大体情况是这样。他们大家大业的,也不是自己家,我这小百姓跟他们也靠不起呀。向您咨询几个问题: 一。这种情况我应该向哪个部门说,哪个部门直接管理他们? 二。维修完后,是否应该给与我赔偿? 三。如果不与赔偿我应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前后是什么程序?
回答:
主要看你屋内地热阀门进水管接口处断裂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同时也应看是否在保修期内,你可以质量问题到建委反映售房单位要求维修与赔偿。如得不到解决,你可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售房单位给予维修,并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