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4年有余,因当时我的部门有一位员工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与外厂人员合伙偷拿公司的财物,被保安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抓获后法院判其犯夹带公司财物罪判处9个月,他在公安机关也供认此事与我没有一点关系,我确实也没有和他参与此事,而公司却将我辞退并未作经济补偿,请问:我可以向公司提出辞退的经济补偿金吗?
回答:
您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现你不存在以上情况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如公司拒绝,你还可以依据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向公司主张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