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何某等十余人2004年起即到某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作清洁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每周工作6天,工资没有达到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11月底,鉴于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物业公司要求何某等人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11月开始,前面的工龄作废。何某等不愿意,咨询律师,并表示不愿意在该物业公司继续工作了。
律师建议,劳动者主动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后,律师向该物业公司发了律师函,言明,因物业公司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未支付加班工资,现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裁决及判决]
此后,劳动者将物业公司告上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定物业公司补交社会保险,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但仲裁委仅仅保护劳动者2个月的劳动权益。
劳动者不服,起诉到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楼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物业公司赔偿劳动者一笔款项,双方争议解决。
[点评]
本案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1、劳动者自行提出辞职的,物业公司应付支付经济补偿金?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是否应补足?
必须补足。《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对此已明确。
3、加班工资,法院最多保护几年?
2008年5月1日前,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要求补发加班工资等请求,一般仅支持解除劳动关系前2个月内的加班工资;2008年5月1日后,一般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年的加班工资。而法院一直保护两年内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为什么呢?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把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而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一般不掌握类似证据,用人单位依法仅保存两年。所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纪要明确,对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等类似权利,保护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