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王某某要求该公司支付一年来的周日加班工资。但仲裁对此予以驳回,下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某没提供加班的证据。王某某不服,委托朱强律师向下关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人认为,对于加班事实,举证责任不完全在劳动者。
首先,劳动者是否加班,主要证据是考勤记录。但考勤记录保管在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提供,显然是强人所难。根据劳动争议的举证规则,提供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合法
有效的考勤记录,而该记录上没有加班情况,则是否加班的举证责任就落到劳动者头上。也就是说,初步的
举证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没有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再由劳动者就其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下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在用人单位没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考勤记录情况下,要求王某某提供加班事实的证
据,是不合适的。目前,本案已由下关区法院立案受理。但就本律师以前代理的多起案件看,劳动者是有胜
诉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