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1号
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安、门卫等岗位工作人员的加班工资争议的处理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如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则不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加点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加班工资;如未经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则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如双方约定不再另行支付其加班工资的,仲裁委员会应予认可。
用人单位的门卫、保安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
本案中,学院认为,吕某晚上可以睡觉,不需支付加班费。吕某却说,这里是教工楼,老师们不定时进出,且学院不允许睡觉,根本就没提供床。双方争执不下,调解不成。最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可劳动者的睡班时间为加班时间,根据劳动者的主张,按平时加班对待,即由学院支付劳动者1.5倍工资。
具体计算公式为:(劳动者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加班费按南京市最低工资分段就算。)
每月加班小时数:24小时*15天-8小时*20.92天=360小时-167小时=193小时。
(一)05年7月至05年10月时段,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
620/20.92/8(小时工资)*193小时*4个月*1.5倍=4290元
(二)05年11月至06年10月时段,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
690/20.92/8(小时工资)*193小时*12个月*1.5倍=14322.7元
(三)06年11月至07年5月时段,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
750/20.92/8(小时工资)*193小时*7个月*1.5倍=9081.4元
上述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合计为27694.1元
当然,法院考虑利益平衡,技术性作了调整,判决的加班费为19000余元。比劳动者的主张低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