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内是否包括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第二条: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第三条: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关于最低工资是否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这里的“福利待遇”是指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还是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实践中,各地又做法不一,有的明确最低工资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的地方明确不包括,比如北京、上海。那么,江苏到底如何规定?这里给劳动者一个明确答复!
江苏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12333答复:
江苏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但不包含个人缴纳的最低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