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花巨资挖进的人才,泄露商业秘密或违反竞争限制约定的人员,将不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普通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即使有违约金约定也不需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其他规定,提醒劳动者注意:
1、违约金条款因没有法律层面上的具体规定,大部分适用的是地方性规定,遵循属地原则,故企业应当注意自己所属的行政区划,适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的具体规定。
2、各地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同,因而企业在适用时应当加以区分,依法约定,否则将导致违约金条款约定无效。
3、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应当合理。各地虽然对违约金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对违约金的数额都做了一定的限制,所以在约定具体数额时,应当结合员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一个较为合适的范围。
4、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在违反违约金条款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60日内及时主张权利,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超过申诉期限法律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