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有无责任、责任大小等相关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的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安全法中第73条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