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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宋某、杨某某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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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宋某、杨某某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二审)
被告人钟某,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大专文化,原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03年7月1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8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专文化,原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武珞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3年8月4日因涉嫌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9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专文化,原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3年8月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8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宋某、杨某某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非法出具金融票证一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04年8月1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钟某、宋某、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挪用资金罪 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钟某利用担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宋某、杨某某及朱耀明(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非法融资方式挪用长江证券下属各营业部的资金,供朱耀明及其控制的公司购买股票及经营周转使用。随后,钟某指使担任长江证券武汉武珞路营业部总经理的宋某、担任长江证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杨某某,采取挪用各营业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及违反公司规定由各营业部直接对外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先后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人民币1.3亿元供朱耀明及受朱耀明实际控制的上海比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宁远贸易有限公司及个人使用,用于操作股票及其他经营活动。 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002年11月至2003年6月,被告人钟某收受朱耀明等人以将资金转入其提供的账户购买部分股票,将剩余资金留在账户中的方式向其行贿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262万余元。 2002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的丈夫葛亦军因购买爱使股票发生亏损,为弥补损失,杨某某向朱耀明等人提出此事。朱耀明等人为感谢杨某某为其融资提供方便,指使他人为葛亦军弥补炒股损失,让葛亦军将当时市值人民币4091800元的41万股爱使股票撤销指定后,指定至东方路营业部黄芸资金账户上。随后,按照杨某某的要求,在东方路营业部黄芸资金账户上提取现金人民币 500万元送给葛亦军作为41万股爱使股票的购买款,使杨某某从中获取贿赂90余万元。 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宋某以自己炒股亏损为由,收受朱耀明等人贿赂计人民币62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1.8万余元的欧米茄女式石英表一块、百达翡丽牌男式机械手表一块。 三、职务侵占罪 2002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钟某应朱耀明等人以存引贷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汉口路、番禺路营业部在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开立客户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人民币2亿余元的存款,朱耀明支付给长江证券贴息费310万元。钟某将款项结付到个人控制的账户上,后在账户上取款购买轿车。钟某从中将单位资金310万元据为己有。 四、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003年5月,被告人宋某策划以湖北亚威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申请人民币3000万元的贷款用于朱耀明等人操作股票。宋某指使员工李某某在武汉大有网络服务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虚增资金人民币 3400万元,购入国债33800手后,在中基康泰账户上作国债回购获取资金人民币3377万元,并凑足人民币3400万元用于填补在大有网络账户上虚增的人民币3400万元。宋某以此购买国债的交割单为亚威公司作资信证明,向省建设银行出具承诺函进行担保,获得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后该款项用于炒股亏损约计人民币6673420元。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钟某身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长江证券经纪业务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及单位规定,挪用巨额资金借贷给朱耀明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使用,使大部分资金被转出用于归还贷款、借款,造成资金流失无法追回,且在为朱耀明非法筹款过程中,个人非法获取利益,其行为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规定,钟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钟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朱耀明等人谋取非法利益,朱耀明等人为表示感谢,采取将资金转入被告人提供的账户购买部分股票,将剩余资金留在账户中的方式,向钟某行贿。钟某已将行贿款实际控制、占有并转至自己所控制的账户上。钟某利用职务之便,在金融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62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钟某非法侵占朱耀明等人支付给长江证券单位应得的贴息费310万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宋某、杨某某明知钟某系擅自行为,仍分别与其相互纠合,在既无审批手续、也未履行审查抵押物及资金监管职责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直接经手将本单位资金挪用至朱耀明及其个人控制的公司使用,且个人也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宋某身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活动中明知朱耀明等人给予其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仍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73.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宋某违反规定,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长江证券的名义为他人贷款出具资信证明,至案发时给所在单位造成人民币6673420元的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金融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通过其亲属从中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9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005年6月14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钟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 二、被告人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钟某、宋某、杨某某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 2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三被告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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