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和我妈妈结婚二十多年了,但和他前妻的妹妹在一起生活也十多年了,还生了三个小孩,都搞出香港定居,我们村民都知道他们重婚。前年他和我妈妈离婚,我们就去告他们重婚,男的在香港女的在东莞市,女的和我们都是户口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那女的在东莞市有房子,也大多在东莞市生活。我们去东莞市法院搞他们重婚,不受理,又去博罗县法院告,刚开起他们不受理,后来又说转去公安局了,前几个月,公安局的人下来调查,证据很充分,但公安局的人说,男的是香港人找不到女的也没住处,就这样不了了之。男女都在香港住,地址我有告诉他们了,而且女的还要经常去公安局旁的办证厅办证去香港。他们就是不管,我该如何维权?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8条自诉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4条,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6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