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的制作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勘验笔录应按以下程序制作:
1.由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进行。人民法院对物证和现场可以直接由审判人员进行勘验,也可以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实践中,有的法院进行勘验,程序上不太规范,只有法官到现场看一看,自己作记录,导致当事人对勘验笔录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对一些疑难案件,需要运用专门的知识勘验现场和物证的,应当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勘验。
2.邀请见证人见证,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为了确保客观、公正地进行勘验检查和笔录的制作,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实践中现场当地的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派人参加,就是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以见证人的身份到场。同时,还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这样,可以防止其以后对勘验笔录提出异议。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的参与人签名或盖章。为了确保勘验笔录的客观、准确、保证有关人员对勘验笔录负责和便于审查,这也是勘验工作应当遵循的主要程序性规定。
与勘验笔录的制作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劫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