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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京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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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因海事纠纷被海事法院扣押,在诉讼过程中为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扣押的船舶经海事法院裁定拍卖,在海事法院发出拍卖公告后,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应当向船舶拍卖委员会索要被拍卖船舶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在船舶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参观被拍卖的船舶,并向拍卖委员会登记,提交交验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及缴纳一定的买船保证金。
受买人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交付不低于船舶价款的20%的预付款,其余价款在成交七日内付清,或者按拍卖委员会与受买人的约定付清价款。
受买人付清价款后,原船舶所有人在指定的期限和指定的地点以船舶的现状在拍卖委员会组织和监察下向受买人移交船舶,并签署船舶移交确认书。
海事法院确认船舶移交确认书后发出解除船舶扣押令和船舶经公开拍卖并移交受卖人的公告。
受买人持船舶拍卖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原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手续(如果不办理,不影响被拍卖船舶的所有权的转让)。
在船舶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拍卖无效,恶意串通的竞买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海事法院可对恶意串通竞买人处以最高应价10-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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