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向法院提出公司解散,经调解后,达成以下调解:1、单位以三套房产折抵我的股本金,同时我不再持有股东身份;2、为查明公司账目是否有问题,一年内我不能将房屋庄让,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如无问题,公司为我办理过户手续。该调解书现已生效。但我现在认为该调解书有失公平,因为在这一年内,我既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又丧失了股东身份;一年后即使我有问题,应由有关部门追究我的责任,而不能与我的股份有关。请问我现在还有什么补救措施,可以申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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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解内容上看,这是份退股协议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自由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就是合法有效的,但公司应办您理工商变更手续。
调解生效后,如调解过程中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反法律,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时间太久,将给再审工作带来诸多不利。但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受申请再审期待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