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上的瑕疵合法吗?法院非常明确地指出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实存在未表明原告身份、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错误地填写了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及未能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的情形”,并说:“这是执法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整体效力”,法院认为“处罚决定书确存在问题,但该瑕疵并未影响原告人申请复议及起诉的权利,不足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将派出所的程序违法行为合法化。并对有利于派出所的证据皆予以采信,对有利于原告人的证据皆不予采信。请问法院的说法正确吗?
回答:
瑕疵如果达不到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不能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只能建议行政机关自己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