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工业经济是我市国民经济的主体,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发展工业放在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近年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和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针对当前我市工业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除继续执行好已有的政策措施外,市政府决定以培育工业发展后劲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工业全市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鼓励企业增加役入,培育经济发展后劲。当前我市工业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技改投入不足,后劲乏力。这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效益不高,资金筹措困难;另一方面也由于规费较高,制约了企业增加投资的积极性。为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加快支柱产业发展,尽早把我市建成全国石油化工、电子信息和汽车摩托车三大基地。在已实行的工业重点项目、污染搬迁、退二进三规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明确四条政策措施(详见附件一)。
二、解放思想,大胆实践,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到2000年底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亏损面控制在20%以内,基本淘汰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企业,80%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90%以上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改制,实现制度创新,80%的国有股份从国有中小型企业中退出,彻底放开搞活。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支持和鼓励企业改革改制,在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再补充完善若干政策措施(详见附件二)。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自觉把搞好国有企业作为自身的重要工作,多支持、多服务,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共同努力开创我市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OOO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关于推进我市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见》
附件一
关于推进我市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工业项目建设,加快增加工业后续发展动力,加快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发展,在已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工业企业增加投入、培育淅的经济增长点。凡是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效益、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出口创汇、替代进口等的工业性投入(含基建、技改、技术创新、引进外资)项目,应缴纳的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免交二分之一,缓交二分之一。工业性投入项目由市经委、计委根据项目性质分别认定。
二、继续执行《南京市污染企业(项目)搬迁治理规定》(宁政发[1994]247号)。
三、从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出发,积极鼓励工业企业退出城区,进入市郊、开发区,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产,进入市场公开交易,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83%的有优惠政策。国有土地等资产变现所得以及政策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作为增加产业(集团)公司的资本金,集中用于培育新的增长点、企业的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以及安置企业下岗职工。
四、现市属工业企业使用的房产及国有土地全部划归相应的产业(集团)公司,由土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企业改制中逐步运作。其中租用的市直管公房,由市政策安排资金一次性处理。
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意见(内部)》(宁政办发[1999]6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决定》(宁政发[1999]183号)。两文中意见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附件二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加大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加快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国企改革的战略目标,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从南京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在所有制结构和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思想束缚,大胆探索实践,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重组步伐,加快实现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进一步完善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1、企业改制时,企业待处理的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和逾期三年的应收帐款,经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其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可按改制前一日应收帐余额不低于5%的计提坏帐准备金;企业存货可比照上市公司提取存贷跌价准备金。企业已承担的已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和职工遗属、长期病休、精神病患者的各项补助费可按有关规定从净资产中作一次性扣除。
2、企业改制时,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产业(集团)公司批准(未授权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的10-30%的部分折成股份,按贡献大小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也可再另划出一块(国有企业按净资产的20%,集体企业按净资产的40%)以股份形式配售给职工个人。配售部分的资产,职工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量化的同时,职工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用现金购股。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净资产量化。
3、企业改制时,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结余可量化给本企业职工,作为职工对企业的投资,职工享有所有权。职工应当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认购股份。
4、企业改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应经市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净资产作价可采用市场竞价和协商定价两种方式,但应以市场竞价为主。市场竞价应以评估为基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经过公开竞拍后形成价格;协商定价的价格在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10%。内部职工、外部法人和自然人以产权受让方式持股,一次性付款的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可下浮10%;持股额超过6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持股额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
5、内部职工与经营者以产权受让方式持股的,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一般不得低于50%,余额在3年内付清。
6、鼓励经营者和经营者群体持大股。购买本企业股份数额较大的经营者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资产经营公司或母体企业申请借款购股。借款购股的数额一般不高于本人持股数额的50%,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借款人必须用本人资产、包括在企业的股权,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还款期内,其投资收益应用于还款。
7、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董事长、总经理每年应将年薪收入中相当于职工年均收入的4倍至8倍的部分拿出50%,8倍以上的部分拿出100%,按流通股票的市场价格,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董事长、总经理的股份,在任期内和进行离任审计期间不得转让,离任后5年内可逐步转让(企业另有严格规定的按企业规定办)。对非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参照上述办法,按每股净资产的价值购买国家股。
8、职工用分红直接转为股份,职工用应付工资、福利资金转为股份,以及对经营者和有关人员的股份奖励在变现前,按照苏发[1997]20号文件规定,缓征个人所得税。
9、转让、出售国有企业所得,由国有控股公司集中收取并管理。首先应用于补充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或安置职工。
10、经营者或企业骨干个人出资设立新公司(新公司一般不再设国有股权)租赁、承包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在约定的租赁或风险抵押期限内,上交的租赁费或承包费的总数和租赁、承包的基期价值相等时,其产权可转为租赁、承包者所有。
11、企业因部分改制或分块搞活而增加的所得税和母体企业资产租赁收入的房产税、营业税及凡列入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以1999年实交数基数,超过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拔给政府授权的产业(集团)公司或母体企业,用于职工的安置与保障。
12、企业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得到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企业所属产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确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合同前,应付清对职工的全部欠款。
13、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收费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已出台的文件执行,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免征;对不发生现金流量交易的过户,免征契税;改制、重组中不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全免;企业改制、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取工本费,每项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1、成立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计委、经委、体改委、科委、财贸委,市财政、国资、国税、地税、劳动、物价、工商、审计、规划、国土、房产局、人民银行、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及时研究决定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2、组建市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经委、体改委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人员从市经委、体改委、财贸委、国资局、轩局、房产局、工商局等部门选调,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选派一名干部参与办公室工作,具体落实涉及到本部门的相关工作,并实行例会制。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制订改制相关政策,指导和协助各产业(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负责办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各项相关手续,及时处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决定。
3、各产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都应建立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抽调足够力量,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市各有关综合部门要从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紧密配合,通力协作,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搞好配套服务,为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我市出台的有关企业改革政策,集体企业均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