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出版社未经我同意,将我已发表的十篇论文擅自编入《××文集》中,并于2001年出版发行。出书后,该出版社既未通知我,也未付稿酬给我。我得知后要求该出版社公开道歉,承认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支付稿酬。该出版社则认为,他们编入的作品是我已经发表过的,且没有声明不准使用,因此他们出版《××文集》的行为不构成对我的著作权的侵害。他们只同意支付稿酬,但拒绝承认侵权和公开道歉。对出版社的这种态度,我非常不满,为此与他们交涉了好几次,可都没有结果。我想问一下律师,出版社未经同意,使用我发表过的作品是否构成了对我著作权的侵犯?
答:该出版社出版的《××文集》收录了你的十篇论文,并未得到你的允许,因此它是侵犯了你的著作权。其应该承认该行为侵权,并向你赔礼道歉和支付稿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因此,编辑作品时,首先要征得原作作者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原有作品,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作品出版后,应向作者支付报酬。否则就属于侵犯原作作者著作权的行为。
同时,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依照著作权法规定,期刊上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没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的,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摘登,而不必经过作者许可。但须按国家规定支付报酬。这仅是指报刊之间互相转载、摘登作品。已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如他人欲结集出版图书,则不论作者有无声明,一律须经作者授权,并签订书面合同方可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