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个下岗人员,可有工作的弟弟又不见了,已经有两个多月,真是屋破又遭连夜雨,心焦极了。事情是这样的:去年10月9日,是个星期天,我的弟弟7点多钟离家,去工厂参加调度会,至今没有回来。工厂已停发工资和一切有关福利。已向派出所报案。我弟妹只有几百元的退休金,侄子还在上学,为寻找我弟弟,已花费三四万元,连作电视寻人启事、贴寻人启事等,工厂都不管,是自己花的钱。 星期天的调度会,是工厂规定必须参加的。 我想请教各位律师: 1.我的弟弟去工厂参加调度会,就是上班去了,人没了,工厂是不是应该负责?是不是最起码也应该定为工伤,工资和一切有关福利照发? 2.工厂是不是应该千方百计地寻人,不能消极对待? 总之,我们可以依法向工厂提出哪些要求?工厂应负哪些责任?工厂不执行,我们怎么办?
答:问题的关键是要弄清楚你弟弟失踪的原因,否则其它问题都很难解劝。你弟弟失踪报案后,公安机关暂时未侦破。在情况不明,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你弟弟的失踪构成工伤。只有等公安部门查清事实,作出明确结论后,才能依法受理认定。这样处理,既符合《条例》规定,也合乎情理。 国务院颁布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从这条规定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像你弟弟这种情况,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其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也从另一面说明,你弟弟目前还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因。 关于工资与福利是否照发的问题,也跟工伤认定息息相关,在原因未能查清之前,只能暂时搁置。至于工厂是否应当千方百计地帮助寻人,法律也没有强制性规定,毕竟人不是从工厂失踪的,因此,你们也不能强迫工厂找人。
目前,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尽力配合公安机关寻找到你弟弟,或者尽快弄清楚事情发生的原因。(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