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是一名公司员工,有一些合同相关的问题,希望得到帮助。
第一,我是2007年8月来这个公司工作的(当即已经产生劳动关系),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签合同。不是公司不和我签,而是合同部分内容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基本内容(如强制加班、未写明酬劳相关支付标准等),我拒绝签字,我需要担负未签定合同的责任吗?
第二,在现在没有签定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我和公司对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而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得到那些补偿?
第三,我最近才了解到,我在试用期(2007年8月-10月)的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现在能否要求补偿?
第四,合同内容中,关于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项目,是用人方缴纳保险费用还是需要自己缴纳?公司在给我的合同里写明"所有津贴保险等均已包含在工资内,不另行支付",我询问后,公司给的答复是"保险费用全部自己承担"。
第五,我的工作是以工程项目提成和基本工资计报酬的,公司规定按工作要求加班和出差,那么加班费是不是可以被包含在项目提成里面呢?
第六,如果现在解除劳动关系,我已经完成的项目和接近完工的项目能不能拿到相关提成?(之前并未支付过相关提成)如果可以,我和公司没有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提成标准怎么计算?
答:1、未达成一致未签字,你没有过错,不用承担未签字的责任。
2、由于你们没有书面合同,只能认定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你现在主动辞职是没有补偿金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不溯及即往,也就是不适用你的情况。
3、试用期(2007年8月-10月)的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你可以要求单位补偿。
4、由于你未在合同上签字,因此该合同对你无效。公司的这种说词是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单位给员工所上的保险,部分保费由单位出,部分由个人出,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你补交未办保险费。
5、这样看你们的工作性质,如果你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那么只能按照工作任务来计算,加班费无法确认。当然你可以比照公司对其他与你工作性质一样的人的情况来确定单位是否应给你加班费。
6、即然你已经为单位付出了劳动,那么单位就应当给你相应的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由于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提成的标准按照单位的集体合同标准执行,如果没有集体合同,参照与你工作性质相同的人的提成标准执行。(地平线律师事务所)